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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报送市张江高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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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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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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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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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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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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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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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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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类别提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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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园管理机构,推荐预审,集中报市张江高新管委会
04
市张江高新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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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会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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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张江高新管委主任会议批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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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园管理机构批复,市张江高新管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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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按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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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园管理机构对项目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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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园管理机构同区县相关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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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相关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Instructions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11〕8号)、《国务院关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3〕64号)、《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以及《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结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张江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张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工作安排,突出支持重点、改进投入机制、完善资助方式、优化资金管理、发挥政策效应,打造创新环境开放包容、创新主体高度集聚、创新要素自由流动、若干创新成果国际领先的世界一流科技园区。
张江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聚焦创新、统筹联动、强化监管的原则。聚焦支持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的重要事项和薄弱环节。张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范围,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形成合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协同促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执行监督,公开使用信息,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适用区域:张江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
适用项目:张江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为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一部署向分园导入或布局的重要创新创业资源的重点项目,或经分园所在区政府推荐需市级资金资助的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已获得本市和区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张江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2016年至2020年,张江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与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累计安排不低于85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包括用于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项目3亿元,用于支持各分园的7亿元)。各分园需要市级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和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一部署向分园导入或布局的重要创新创业资源的重点项目,由分园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每年合计安排不低于7亿元。
资助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
2、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3、市委、市政府确定资助项目的承办单位。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张江专项资金是区域性政策资金,聚焦支持张江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等重要事项。具体支持事项见张江专项资金专项资助政策。
(一)优化公共服务环境
1、支持园区和企业改造盘活存量物业资源,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开展创新创业服务,建设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和创业孵化平台。
2、支持企业承接建设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企业信用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企业专利联盟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国际合作。
3、支持科技金融服务环境建设,鼓励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等类金融或金融机构整合服务资源、构建合作体系、提升服务功能、开展服务创新;支持企业实施股改、并购重组和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4、支持生产性服务环境建设,完善智慧园区、智慧交通、特殊研发生产场所等公共配套设施,提升生产性配套服务能力。
5、支持园区优化生态环境,建设能源集中供应设施和服务体系,开展节能减排,完善低碳、节能、环保等公共服务设施。
(二)集聚培育高端人才
1、支持建设张江国际人才试验区,先行先试人才管理服务的政策创新和机制创新;建立覆盖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创新创业、继续教育、技能培训等的综合性服务体系;支持出入境制证中心、服务窗口和便利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面向全球引进首席专家等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专业实验室定制服务。
2、支持创办新型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人才服务平台建设试点,支持设立综合性人才服务窗口和人才统计分析制度;支持实施"互联网+"人才信息化工程,建立一站式在线人才服务平台,开发移动端人才公共服务产品。
3、支持人才公寓以及为园区高层次人才提供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配套服务的平台项目。支持园区和企业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或人才公寓、国际学校、医疗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支持国内医疗机构完善涉外医疗保险结算网络。
4、支持培育和引进急需人才。支持创设新型人才培育机构,支持校企合作举办创业大学、国际人才研究院和新型学历教育机构;支持产学研联合培育复合型人才、产业技术骨干和技能人才;深入推进海外人才孵化基地建设,实施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的配套孵化和引进。
5、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产学研人才流动,深入推进人才培养产学研联合试验室等新型人才培养机构建设试点;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人才创新创业的配套资助、补贴、奖励。
(三)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1、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引进转化国内外领先的科技成果;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成果的中试、试制、试验等转化环节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协同实施技术研发成果在园区产业化;支持军民融合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2、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的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成果的示范运用和市场推广;支持企业实施信息技术与研发、生产、服务、贸易的融合发展。
3、支持创制国家和国际标准,支持企业实施创新品牌的国际推广及申报国际认证。
4、支持开放合作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和市场开拓,提升示范区辐射带动能力和张江品牌的示范效应;支持有利于提升张江品牌效应的创新成果展示平台和品牌文化建设;支持园区组织国内跨地域和国(境)外的技术溢出转化和产业化。
(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
1、支持园区针对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和产业链薄弱环节引进国际国内优质产业资源、研发机构和功能总部,健全产业链和研发链。
2、支持重大科学设施配套。支持针对企业承担专项工程和重大平台建设任务的需求开展特色服务;支持重点领域的领军企业建设和提升重点实验室功能;支持各分园为重点企业承接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实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配套服务。
3、支持以企业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和创新成果应用服务中心;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和文化与科技融合等新兴产业集群。
4、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支持以龙头企业和骨干创新型企业为核心,联合高校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开展企业间创新技术产品定制服务外包,构建研发、转化、生产、应用、服务功能配套的创新型产业组织。
(五)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它项目。纳入重大项目资助范围的项目应具有辐射多个分园、带动整个示范区或产业链发展的作用。主要包括优化张江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并能够覆盖各分园的管理服务项目,在重点领域中实施重大技术突破、重大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应用工程的项目。
张江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奖励、购买服务、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资助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奖励、购买服务包括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事后立项,一次性拨付等方式。对于自筹资金需要贷款的项目,试行拨贷联动方式,即项目的财政拨款加银行贷款联动的资金供给方式,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资本金注入采取张江专项资金投资入股的支持方式,包括跟投基金、跟投项目等具体形式,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购买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贷款贴息和政府奖励采取事后一次性补贴的方式。
张江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分为按比例资助和全额资助。对创新成果转化、新兴产业培育的项目资助比例最高为30%;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资助比例最高为50%;对公益性项目给予全额资助。
具体补助方式、资助标准和管理要求,见张江专项资金资助政策。
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建立健全会商机制,加强统筹联动,健全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和项目库,并纳入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在加强统筹联动流程如下:
(一)统筹联动
加强与财政科技投入的其他专项资金的统筹联动,根据"财政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实施细则"和"财政科技投入科技人才与环境专项联动管理细则"明确的范围和事项,建立健全年度工作计划会商、项目申报指南会商、重点项目立项会商、项目查重比对、年度绩效报告等工作机制;并在与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信息的基础上,实现一站式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受理、统一编码和信息公开等统一信息管理。
(二)发布指南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张江高新区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于每年上半年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张江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制订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相关内容分别与有关部门会商,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发布。
(三)项目征集
重大项目采取相关部门或机构推荐、分园管理机构申报等方式征集。重点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推荐;对于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统一部署,向分园导入和布局重要创新创业资源的重点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承办项目申报手续。分园管理机构推荐或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布局的重点项目,均须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后,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报送项目申请书、并纳入受理审核评审系统。
各类推荐材料需加盖分园管理机构和区有关部门印章。同一项目仅限申报张江专项资金的一个资助事项。对承担张江专项项目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方可申请同一类别的资助事项。项目征集时间按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四)评审查重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对经评审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有关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分园管理机构应对所推荐的项目组织预审,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对经评审立项的项目是否重复申报本市和区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情况,在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比对查重,对重复申报的项目不予立项,并列入张江专项资金项目库的不良诚信记录。
(五)联动会商
按照《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的要求,就涉及联动管理的项目清单,分别与相关部门会商,对需要其他部门财政科技投入专项支持的项目,协调其他部门支持。
(六)项目公示
对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且应予公开的项目,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门户网站公示一周。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等。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推荐项目的分园管理机构予以核实释疑后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一并立项;对未经核实或确有问题的项目暂不立项。
(七)预算编制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汇总项目预算,分别编制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的预算报告,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会商复审后,提交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预算报告需明确项目预算总额和下一年度项目使用的预算金额(即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下一年度的项目预算根据项目申请书明确的预算执行计划及一次性补贴金额等编制,于8月底前完成。
(八)项目批复
预算报告提交市张江高新区主任会议审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书面批复意见,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于重大项目,分别向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分园的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批复意见;书面批复意见明确项目预算总额和下一年度项目预算金额。对未被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告知分园管理机构并说明原因。
(九)签订合同
经批复的重大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含项目任务书);经批复的重点项目由各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对采取拨贷联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分别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或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投资机构、商业银行等签署多方合同。
(十)预算调整
项目预算批复后,应按照已批复的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应遵循必需、必要的原则,调整申请应依据充分、理由合理、说明翔实、测算准确。
对已批复的单个重点或重大项目调整预算的,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对在项目之间进行预算调整的,重点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调剂使用,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由分园管理机构于6月底前将当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调剂使用,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制定预算资金调剂使用方案,经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十一)财力结算
各分园管理机构根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下达的重点和重大项目书面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情况,于8月底前编制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明确下一年度项目预算使用总额和市、区拨付金额;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市级资金分区分配表,以及本年度调整后项目预算的市级资金分区清算表,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财力结算。
(十二)资金拨付
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根据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对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预算书面批复意见中的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按照市、区支持总额全额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级支持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下达区财政。
年度执行中,各分园所在区财政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其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按《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十三)项目监管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健全对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审计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对终止项目的财务清算等监管机制。对重大项目的监管,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监管,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分园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具体事项,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适时抽查。
分园管理机构每年向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书面汇报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形成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区政府提出评价意见后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汇总后分别提交至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联动管理工作组和科技人才与环境类专项工作推进工作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批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十四)项目审计
张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并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抽查审计。区政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审计结果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审计整改事项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区政府监督实施。
(十五)信息公开
张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各分园所在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负责张江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采用全市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覆盖专项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统一信息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进行责任追究:
(一)张江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行为;擅自改变预算科目经费用途、项目实施内容和实施主体的行为;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项目经费不进行单独核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的行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的行为;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的行为;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的行为,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必须健全张江专项资金全程管理机制。对不按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所提交的审核、评估、审计、验收工作所需各类证明、财务资料和文字数据等材料弄虚作假或杜撰失真的项目;不按规定提出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申请或延期评估或验收申请,导致评估和验收无法实施的项目;未通过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又不按要求整改或无法整改的项目,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并解除项目合同,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由于财政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项目预算执行问题的,在园区管理机构和项目单位尽职的情况下,不予追究责任。
(三)严格防止重复申报财政资金资助。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限期收回本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张江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将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一)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
(二)张江专项资金的专项支持政策、项目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年度项目指南根据本细则另行制订。
(三)各分园所在区政府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区相关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报送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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